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182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机开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用票行为,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是指消费者接受服务,而从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中,取得票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印章的单联式税控机开“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接受服务取得的服务业机开发票均可参加兑奖。 第四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办法。即开即兑奖励活动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项设置。服务业机开发票的奖金设置为5个等级,分别为: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10元。 第六条 从事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据实开具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兑奖涂层、密码涂层刮开的发票,不得开具服务业机开发票以外的发票,否则消费者有权拒收发票或拨打1600111电话举报。 第七条 消费者取得服务业机开发票后,刮开发票兑奖涂层,按兑奖区显示的奖金数额参加兑奖。 第八条 兑奖方式。特等奖、一等奖获奖者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奖金并留存发票兑奖区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三、四等奖在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直接领取奖金(只留存发票兑奖区原件,不再出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兑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和冲红发票; (三)未加盖发票监制章、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四)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五)经过涂改的发票; (六)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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