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185号 2007-06-1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车船税车辆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为:大型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辆600元;中型载客汽车每辆540元;小型载客汽车每辆480元;微型汽车(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每辆360元;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按自重每吨%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96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按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每辆120元。 二、我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免征车船税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三、我省车船税的缴纳地点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四、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五、各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市情况制定具体宣传提纲、印发宣传单,全面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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