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0]301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地税发[2003]14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苏地税发[2003]67号文规定及宁地税发[2003]146号相抵触的,一律以省局文件和宁地税发[2003]146号为准。
现将《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 附件:《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门临征收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门临征收的管理,保证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临征收工作由征收局负责,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内的门临征收是办理零散税收事宜的功能窗口。主要包括与办理零散税收事宜有关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等事项。 申报征收 第三条 门临征收税款的范围包括: 1、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申报的税款; 2、 税务稽查、财政、审计部门、公安机关对前款纳税人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发生下列情形的; (1) 购买印花税票缴纳的税款。 (2) 发生零星的临时性购领车船使用税税讫缴纳的税款。 (3) 有文件明确规定须在门临征收的有关税款。 第四条 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技术交易、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发生“国税发[1995]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所规定的情况,门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个人,按个人取得的经营收入全额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凡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按4%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中服务业的,按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按7%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门临税款征收应按政策规定对各税种分别依率征收,各项税款应严格按税款预算级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门临征收缴纳税款,应出具付款方开具的证明(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后,到门临缴纳税款,门临按规定政策开具完税证明。 付款方开具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接受劳务的名称、金额,对个人还应包括提供劳务者的名单、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九条 被税务稽查部门查补入库需到门临征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出具稽查部门发出的《税发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违章案件查补(退)税表》,到门临征收缴纳被查补的税款,由门临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条 门临办理申报征收应由受理岗对提交的资料审核后予以征收,特殊情况如减免税等事项须报请所长按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门临窗口对所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当日向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严格按完税凭证所填列的预算级次、税种和金额汇总开具税收缴款收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 门临税款征收使用的税收票证包括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以上税收票证的管理按照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门临征收应对个人发生从事劳务、技术交易、转让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所办理的涉税情况登记造册,按年度转交稽查分局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门临征收的资料管理按《税收业务征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门临征收发票开具的范围: (1) 凡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需开具发票的; (2)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经营且偶尔发生并属特种、专用发票范围的经营行为确需开具发票的; (3) 被稽查部门查补税款、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 (4) 其他有关规定确需开具发票的。 第十六条 有证户确需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证户确需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向门临征收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完税证或免税资料,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1) 付款方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接受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合同);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时,除携带以上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八条 门临征收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须经征收所受理岗进行审核并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开具免税发票须报请所长按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对申请开具发票的的纳税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 1、 附送证明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 申请开具发票的种类、金额与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 3、 是否已按规定完税或办理有效的免税手续。 审核主要采用案头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门临征收必须按照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得任意改动。 第二十一条 门临征收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征收所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门临征收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章,开具免税发票的应在发票上盖“免税”章戳。 第二十三条 特种发票除按普通发票的内容和项目逐一开具外,还应在发票相关联次注明征收的税种、税率、税款和完税证号码,加盖“征收所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为纳税人开具完毕的发票存根联,要由专人管理,单独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年 征收所门临征收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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