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和冀东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88号 2008-02-0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预征率仍然按0.9%执行。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将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2008年1月新增加油站和变更加油站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中所列加油站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件: 1.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新增及变更《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2.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新增及变更《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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