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392号 2007-1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地区220KV变电站及110KV变电站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贸发展[2007]025号)。该项目投资总额45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774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详见附件),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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