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95号 2007-07-1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工作,现就相关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和培训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尤其是要组织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深刻了解其精神和内容。 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将下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顺利实施。 二、优化服务,强化宣传和辅导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的统一适用各类企业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做好对内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了解新旧税法的变化,在2008年能正确执行新税法,及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夯实基础,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 新企业所得税法无论在税率、税前扣除、减免税优惠等方面,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都于旧税法有所变化。各级地税机关要作好管户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各类台账、纳税信息数据库,认真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做好2008年新税法顺利实施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