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199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06
摘要: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变动时,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办理有关契税补缴税或退付手续。纳税人持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补税或退税通知书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99]7号                              1999-2-6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财政局、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时,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变动时,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办理有关契税补缴税或退付手续。纳税人持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补税或退税通知书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地契税征收机关,要做好契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契税政策畅通无阻。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