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一[1994]79号 1994-12-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丹地税财字[1994]19号《关于国营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账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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