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3]12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5
摘要:以进项抵扣明细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比对认证系统抵扣联,具体比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所属月份、税额等是否一致,比对结果分为:相符、税额不符、未认证抵扣、未在认证当月抵扣、重复抵扣。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3]125号              2003-07-2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不发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落实“票表稽核”工作,从8月征期开始,上门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今年度所需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将在近期分发到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报表的发放,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执行中有不明确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陆玉,电话:87732087)]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操作规程(试行)

  2.票表比对结果统计表

  3.销项税额异常纳税人清单

  4.进项税额异常纳税人清单

  5.比对异常发票清单

  6.票表比对不符纳税人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25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票表稽核,是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存根联、抵扣联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核实处理。

  票表稽核在实施环节上分为实时稽核和事后稽核两种方式。实时稽核是指票表比对在纳税申报受理环节即时进行,事后稽核是指票表比对在纳税申报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实施前,其中“实时票表稽核工作流程”适用于上门申报纳税人;“事后票表稽核工作流程”适用于对所有一般纳税人的事后计算机稽核。

  第四条 票表稽核工作由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报环节实时票表稽核工作流程

  一、申报资料报送、受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防伪税控报税IC卡(软盘)、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它相关资料,纳税申报窗口统一受理后实行先报税、后申报的工作流程。

  二、认证信息传递

  由于认证时间为每月月底前,与纳税申报时间不一致,月末认证结束后、下一征期开始前,应事先使用认证子系统提供的接口文件生成功能生成企业认证汇总数据接口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取得各企业认证汇总数据,通过软盘或网络共享或其他方式传递,确保申报受理工作人员在申报处理时能够读取或查询到比对所需的分户的当月认证信息。

  三、抄报税信息传递

  由于抄报税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基本一致,应在申报处理前首先进行报税处理,报税结束后应使用报税子系统提供的接口文件生成功能生成企业报税汇总数据接口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取得各企业报税汇总数据,通过软盘或网络共享或其他方式传递,确保申报受理工作人员在申报处理时能够读取或查询到比对所需的分户的当月报税信息。

  四、申报比对

  在处理纳税人申报时,对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增加以下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税额审核:

  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金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销售额;

  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货物税额+应税劳务税额+简易征收税额。

  2、进项税额审核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

  五、比对结果处理

  比对相符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处理,并由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在申报表中盖章(签字)确认或登记台帐;

  比对不符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提示,退回纳税人纠正后再申报。对上门申报户数较多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征期最后一天由于时间因素现场解决有困难的,也可以先申报处理,由征收部门在次日将《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转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票表比对不符的应在《票表比对不符纳税人清单》(附件)中登记,票表比对不符问题经核实解决后,应在《票表比对不符纳税人清单》中登记“核实结果”,记录核实人员。

  第六条 计算机事后票表稽核工作流程

  一、数据采集

  计算机事后稽核需要的数据包括征管系统采集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以下简称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明细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的存根联发票信息、认证子系统采集的抵扣联发票信息。

  附列资料、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抵扣明细表未与申报表同步采集的单位,征收部门最迟在征期结束后10日内将上述资料采集完毕。

  二、比对分析

  征收部门应在每月22日前运用NBTAIS接口文件生成功能生成NBTAIS纳税人档案、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抵扣明细表等数据接口文件,并导入到计算机票表稽核辅助软件,同时将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向稽核系统传出的接口文件、认证子系统向稽核系统传出的接口文件导入到计算机票表稽核辅助软件,并做比对操作,计算机比对规则及结果分析如下:

  1、销项税额

  申报表中应税货物税额+应税劳务税额+简易征收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2、进项税额

  申报表第11栏(本期进项发生额)17%税率栏税额+13%税率栏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17%税率税额+13%税率税额(有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抵扣的企业除外)。

  3、发票使用明细

  以报税系统存根联比对发票使用明细表,具体比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状态(正常/作废)、税额等是否一致,比对结果分为:相符、税额不符、发票状态不符、应申报未申报。

  4、发票抵扣明细

  以进项抵扣明细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比对认证系统抵扣联,具体比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所属月份、税额等是否一致,比对结果分为:相符、税额不符、未认证抵扣、未在认证当月抵扣、重复抵扣。

  三、比对结果处理

  比对结束后,征收部门应及时查询打印《票表比对结果统计表》、《销项税额异常纳税人清单》、《进项税额异常纳税人清单》、《比对异常发票清单》(见附件),并在次日将上述清单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应在月底前完成核实工作,记录核实结果,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票表比对结果统计表及清单应按征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条 本规程自二0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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