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建新效实中学校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37号 1999-2-25 宁波志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志房字(甬)[1999]13号文上报的有关代建新效实中学校舍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报告收悉,根据甬地税二[1998]247号通知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但“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二)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三)委托方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你公司代建新效实中学校舍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应由涉外分局按上述规定确定。 此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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