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科院等离子体所提供液氦换装氦气回收及技术服务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118号 1997-03-27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科技开发公司中科院等离子所开发部从事"氦气回收及液氦换装"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46号悉)。 中科院离子体所利用自身设备、技术,从事为医院磁共振装置提供液氦换装、氦气回收及技术服务,由省科技开发公事为其开具发票,代管财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等离子体所为医院提供的液氦换装、氦气回收及技术服务业务,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其年销售额中,液氦销售额超过50%应征收增值税;液氦销售额不到50%的,不征增值税。 二、略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省科技开发公司自身未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业务,不得开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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