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621号 1990-11-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接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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