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0]621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1-06
摘要: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621号       1990-11-06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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