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2]1号 2002-2-2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於申请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基层[200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须经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并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二、《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1)、代码为:0121021141。 三、《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超版面额使用《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无效。 四、《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框);第四联记帐联(打黑框)。 五、《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从2002年4月1日起使用,原使用的《上海市法律服务所收费专用收据》用至2002年6月30日。 六、《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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