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科[2009]23号 2009-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全市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式样附后)。换发后,新的《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打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换发的范围和时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三)全市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簿》。 二、换发的方法 (一)此次《发票领购簿》换发采取随到随换的方法,即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工作。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保管。 三、《发票领购簿》式样、规格及基本内容 (一)《发票领购簿》采用银行折子式样,长210mm,宽150mm。 (二)《发票领购簿》主要内容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准予购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等。 四、《发票领购簿》的填写要求 《发票领购簿》的使用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办理,具体打印要求按《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办理,《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在运维管理平台发布。 “发票领购记录”栏信息要求在收取发票工本费和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之后打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票领购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按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印制簿》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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