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3]84号 2003-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纳[2009]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局在规范涉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还存在涉税证明开具范围过窄,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涉税证明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管理办法》中对涉税证明主送单位范围的限制,各区县局和分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并确保证明内容准确无误,开具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区县局和分局做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涉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今后不需上报市局审批。 其他事宜仍按《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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