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5
摘要: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147号         2002-03-1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通知要求,现将《全区地税系统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1-4汇总

  1、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

  2、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3、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4、地方税种专项检查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5日

全区地税系统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开展五项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一方面,继续深入开展去年已经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扩大专项整治工作范围,部署开展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等几个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强化税收征管,使我区地方税收秩序有明显的好转,为加快广西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重点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建帐业户发生虚设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和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帐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二)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检查内容: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是否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作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支出、业务管理费等。

  (3)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和申报情况,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划分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情况。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独资及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2.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等。

  (五)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承包商、建筑商及其他地产、房产转让人;

  (2)餐饮业、娱乐业;

  (3)执行石油专营之后,单位和个人出售给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

  2.检查内容:

  (1)房地产行业:①是否隐瞒销售收入;②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的并要转交给有关部门的各种价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③是否虚增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虚列费用;④预收销售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⑤房地产正常销售与合作建房业务是否正确划分并进行税务处理;⑥以商品房投资或抵债是否并入销售申报纳税;⑦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2)餐饮业、娱乐业:①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真实性;②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4月30日以前为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凡是4月30日以前自查补报,并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从宽处理。未自查补报的、被税务机关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地要查清辖区内独资、合伙制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户数,对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的检查面为100%,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面不低于如%。

  四、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如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开展的这几项专项检查,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影响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第一把手负总责,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配合,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各地要密切同国税、公安、工商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把检查质量关,注重检查实效。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成立督查组,随时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区局整顿办将组织督查组到有关地、市、县进行督查,对走过场、应付了事或措施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处理。各项专项检查要与整顿改进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使税收征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自查及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以地市一级地税机关的名义向整顿办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2.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于今年8月20日前完成,8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含表一)。其他各项专项检查于6月底前完成,7月1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含表二、表三、表四),同时附送房地产典型案例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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