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评价[2003]12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12-22
摘要: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126号        2003-12-22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运营情况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在认真总结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地反映所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完善的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三、中央企业当月财务快报(含报表及子公司分户数据软盘)应于次月11日前(会计核算特殊企业于12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分析,重大变动事项应进行说明,其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四、为了解掌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编报负担,凡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月报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的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五、属于520家国家重点企业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填报的“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从2004年1月起统一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编报体系,不再填报“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六、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七、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税 屋附件:

  1.企业财务快报(国资委统一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

“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单位。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后编报企业财务快报,或按股权比例进行合并后编报企业财务快报。

  2.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国有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单位。

  二、指标解释

  (一)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扣除相应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填列。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销售(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销代购、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三)销售(营业)成本: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四)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款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五)营业(经营)费用:是指企业营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营业费用,及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民航运输企业的“销售费用”、农业企业及旅游等服务类企业的“营业费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进货费用”等。

  (六)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七)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本项目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项目核算范围内。

  其中:“利息支出净额”是企业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的差额,指已扣减利息收入后计入财务费用的长、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净额。

  (八)投资收益:反映企业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拥有的数额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九)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拨入的亏损补贴、返还的增值税等,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十)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十一)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十二)人工成本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中: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应单独列示。

  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的工资、奖金及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

  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发放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且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奖金及津贴。

  2、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员工个人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如: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费、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助支出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和实际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在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费用之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

  3、其他人工成本支出:是指不包括在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中的其他人工成本。如:教育经费(企业为从业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用(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住房费用(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工会经费等。

  (十三)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其中:“在岗职工人数”是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且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即全部职工人数中扣除下岗职工人数的部分。

  (十四)资产总额: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应收账款净额”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扣除坏账准备金的净额;“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存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生产完工入库,可供销售的制成品。

  (十五)负债总额: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其中:“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银行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借入的各种长、短期款项的总额。

  (十六)少数股东权益:是指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十七)所有者权益总额: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十八)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月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本项目不包括印花税。

  (十九)已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税金的总和。

  (二十)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月或本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十一)增加值: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本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按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期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本项目应按上报统计局同口径数据填列,如不上报统计局可按下列参考公式计算填列:

  增加值=本期应发工资总额+劳动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本期应交税金总额-(出口退税额+应补储备粮油差价款+应补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

  (二十二)工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此指标按照现行价格计算。仅由工业企业填报。

  (二十三)工业销售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此指标按照现行价格计算,仅由工业企业填报。

  (二十四)出口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部门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价值,包括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备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仅由工业企业填报。

  (二十五)计提折旧额:是指本月或本年累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二十六)计提减值准备总额:是指企业本月或本年累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金额。反映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合计数。仅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

  (二十七)利润总额预算数:反映企业对实现利润的预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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