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78号 1997-04-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市将于今年7月1日启用《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见附件一) 二、我市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为:从事饮食、桑拿、保龄球、卡拉OK、歌舞厅等娱乐、服务行业并采取发票加定额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 三、《定额发票》为固定金额式、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四、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顾客栏、项目栏和开票日期栏,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否则将按《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处理。 五、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层层落实。各单位要协调组织征管、税政、发票等部门搞好贯彻工作,将本文转发到各用票单位;同时,运用各种形式(如座谈会、墙报等)做好《定额发票》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2.加强检查监督。指定专门部门检查监督这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严禁超范围供应复写填开式《饮食发票》。 3.请于今年4月底前上报《按规定应使用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的业户使用现行饮食业发票情况表》(见附件二)。 4.各单位在贯彻本通知的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及新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局上报以便研究相应措施。 附件: 1.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略) 2.按规定应使用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的业户使用现行饮食业发票情况表(略) 3.《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3日粤地税发[1996]2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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