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粤财法[1998]14号 1998-02-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列入《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中的项目,凡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财政、地税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不征收营业税。 对财政部待批复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在批复前,凡已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暂比照上述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二、对1997年1月1日后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凡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可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财政、地税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不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否列入《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或财政部待批准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对没有随价向对方收取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应否缴纳营业税,应按现行营业税税收法规等规定执行。 四、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便于审核甄别征税与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的界限,收费单位必须在1998年3月底前,将其收费(基金)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收费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甄别。今后,收费单位凡有新的收费项目均须办理上述手续。 对没有办理申报甄别手续的收费单位,财政、地税部门不予供应收费(基金)票据。 五、对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属于应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六、对经地税部门审核确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收费(基金)项目,凡属于1997年1月1日以后纳税期的已征税款,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1998年第一季度以前办理退库手续,分别从有关金库办理退库,直接退还有关单位和企业。 七、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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