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142号 2001-09-25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工作,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先行征收,层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后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营业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仍按青地税发[2000]158号文件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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