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56号 2008-08-18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 给你们,并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 应按规定查验纳税人上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年度没有缴纳车 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对投保人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的, 保险机构查验“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缴纳情况,并对未缴税款 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并留存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加注“与原件 相符”的印章和加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对投保人 不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的,由保险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 供的“拒缴车船税车辆信息”代缴上年度车船税。 二、市地税局和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对保险机 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08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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