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216号 2006-12-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计划统计处(市局办税服务厅):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在执行暂扣前,应书面提出暂扣申请,并附已查证纳税人有第八条列举情形的材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审批后,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律使用总局规定的文书手工开具,上述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不再通过CTAIS2.0系统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局规定的文书样式自行制作,并实行编号登记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市局办税服务厅应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和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并通过办税大厅对《规定》进行公告,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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