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10]71号 2010-03-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05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20日正式执行。为确保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地查验问题 省局正在抓紧制订并将尽快下发我省的实地查验办法,在办法下发前,请各地暂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辅导期管理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下发前,请各地暂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认定时限问题 “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新开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尚未做相应的升级,对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还无法按上述规定对其受理申请当月的税款计算办法进行处理。鉴于此,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当月受理当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当月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待软件升级后再行调整。 四、加强学习宣传 “认定管理办法”是规范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同时也事关纳税人权益。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工作职责和流程,认真落实认定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宣传,向纳税人做好辅导和解释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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