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1996]64号 1996-4-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两年来,我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生活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金融和财税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比较突出,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对此,如不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治,将会严重影响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助长消极腐败现象,妨碍党风廉政建设。 国务院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整顿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我省实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重点,精心组织,抓好专项斗争、全面检查、查处大案要案三项工作 这次打击、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工作的重点是,对出口骗税、套汇和走私活动进行专项斗争,查处金融机构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大额存款管理混乱问题,进一步清理预算外资金。 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突出重点,组织专项斗争;二是采取自查和组织检查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排查处理一批大案要案。 省国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骗税的专项斗争,对出口企业去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省人民银行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彻底清查金融机构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大额存款管理混乱等问题;会同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开展打击套汇的专项斗争;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无证售汇。 海关、边防、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各种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的专项斗争。 省财政厅要在去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省审计厅要强化对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周转金的审计监督,抓好财政同级审计和金融审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集中精力,迅速排查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依法予以惩处。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从严查处和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 对违法乱纪活动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准确掌握好政策界限,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严格依照政纪和法纪进行处理;对能够积极自查、主动交待的可从轻处理,对顶风作案的一律从重惩处;应当追究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人责任的必须追究,不得姑息迁就,不了了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和监督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采取得力的组织措施来保证实施。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政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协调小组,由柴松岳同志任组长,人民银行、财政、国税、外经贸、海关、公安、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政府也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设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构,抓好这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有关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和政治素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堵塞犯罪漏洞。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支持,要加强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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