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淳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0-16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淳地税政〔2003〕41号)、《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淳地税政〔2006〕19号)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预征范围的补充通知》(淳地税政〔2006〕28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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