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7号 2022-11-14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四、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在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五、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解读 一、政策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22年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进一步落实四部委办公厅纾困惠企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任务目标是什么? 为了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积极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这次在落实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缓缴到期后补缴的期限。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重申了缓缴范围 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包含了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所有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延长缓缴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延后到2023年底。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在提交申请时,须阅读协议,确认并同意后即申请成功。 (三)缓缴、补缴期间不影响个人权益 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或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仍按原政策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 四、关键词是什么? 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延后到2023年底。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新旧政策有何差异? 与目前正在执行的缓缴政策相比,这次缓缴政策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延长了缓缴到期后的补缴期限,允许单位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强调了缓缴、补缴期间的个人权益,对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分期和逐月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六、发文单位职责是什么? 市人社局负责研究起草文件、缓缴经办、政策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起草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起草文件; 市税务局负责研究起草文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并做好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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