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7]352号 2007-11-2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8月17日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也于日前下发各地。为了确保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地税局要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尽快召开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的专题会议,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力争在12月1日全面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盟市地税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旗县、区地税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尽快步人正轨。 二、新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盟市地税局要尽快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收代缴义务人进行车船税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代收代缴义务人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为了配合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有条件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场所派驻税务专管人员协助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工作力度,对企业、事业、行政、人民团体等固定单位,均要采取申报缴纳方式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以减轻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压力,各盟市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船税自行申报缴纳管理办法。对原有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机制可继续执行,并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制进行整合,建立国税、公安、保险三位一体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新机制。 四、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包括税务机关派驻征收)车船税时,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和第五联一并交由纳税人(纳税人是个人的除外)。第一联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之用;第五联作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完税证明之用;专管员留存复印件作为纳税资料之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车船税税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板等媒体连续进行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摆放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等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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