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2]4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8
摘要:市退管机构定期检查各区退管机构特殊人员安置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各级退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特殊人员安置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延长《办法》有效期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延长有效期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实施,有效期五年,于2022年9月28日到期。结合工作实际并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的通知》(穗司发〔2021〕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该《办法》拟不再重新修订,在有效期限内,重新印发,继续实施。

  (二)延长有效期的必要性

  1.落实穗府令第127号完善配套文件的需要。为完善《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27号)实施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特殊人员安置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提高安置费使用效益,适应特殊退休人员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要,不断提高特殊退休人员生活质量,需延长特殊人员安置费管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2.落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620号)文件第一、二、三点要求。

  3.《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各区特殊人员安置费使用与管理,提高了安置费使用效益,适应特殊退休人员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要,为不断提高特殊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办法》条款解读

  《广州市企业社会化管理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使用管理办法》,条款均为原内容,相应文字描述无调整。

  《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政策依据;

  第二条,安置费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部分,主要明确市、区、镇街三级退管机构的职责;

  第五、六条,服务项目、使用方式;

  第七至十条,资金来源、开支标准、不予支付的内容和安置费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对检查和监督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文件的实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有关情况解读

  (一)服务项目开支标准制定依据。

  1.机构养老依据。经调查目前广州市养老机构高、中、低档的相关收费标准,我们取了中档养老机构的平均收费标准进行测算,测算后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100元/人.月,其中:床位费为700元/人.月内、护理费为1400元/人.月内。

  2.居家养老服务依据。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收费标准制订。

  3.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依据。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第二条第(三)款第5项,为已缴纳安置费的60岁以上特殊人员建立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并参照《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参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5〕150号)资金标准,即20元/人.年。

  4.信息智慧助老服务依据。按现行平安通信息服务公司收费标准确定,每人每年360元/人.年。

  5.特殊困难帮扶服务依据。根据《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27号)第七条第(五)款“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当特殊退休人员遇到突发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他们处在社会困难人群的“夹心层”,需给予必要的帮扶,解决实际困难,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照顾。一年内帮扶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区特殊人员总数的5%内;每次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一年内补助不超过20000元/人。以安置费沉淀资金支付。

  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困难帮扶服务实施细则》。一是通过制定《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困难帮扶服务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从制度上限制自由裁量权。二是从操作办法上参照广州市总工会等现行困难帮扶政策,制定对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人员进行精准困难帮扶的服务标准,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资金管理和经费保障有何渠道?

  《办法》强调加强监管,加强预算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专账核算。经测算,可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同时,规定如特殊人员安置费出现收不抵支,则由区财政予以补足。对特别困难的区,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与民政服务人群的区别,会不会重复享受服务?

  《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是按照穗府令第127号第十五条精神制定,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资助条件的特殊人员,纳入社区居家养老等服务范围。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资助条件的,由退管机构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特殊人员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不存在与民政部门服务对象重复享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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