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995]1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妥善解决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报告”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1-10
摘要:煤炭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企业面较大,应对其亏损原因做具体分析,如确属于“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据实提出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

地质矿产部“关于妥善解决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报告”的复函

地函[1995]11号       1995-01-10

煤炭工业部:

  你部《关于妥善解决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报告》(煤财字〔1994〕第5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炭产品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矿产品已做明确规定。对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1.以原煤形式销售的,以销售原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2.以洗筛后精煤形成销售的,以销售精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二、关于亏损煤炭矿山企业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适用范围,已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煤炭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企业面较大,应对其亏损原因做具体分析,如确属于“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据实提出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如不属于“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煤炭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规定》。按所在省(区、市)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矿产部

1995年01月1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