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韶医保[2024]5号 2024-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下称阶段性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阶段性降费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职工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纳入阶段性降费范围。 二、实施方式 纳入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5.5%降至5.0%(含退休职工按月缴费),个人缴费费率2%保持不变。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 三、实施期限 阶段性降费实施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共22个月,期满后自动恢复至5.5%。实施阶段性降费期间,基金当期收入减少部分由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补足,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如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市阶段性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实施阶段性降费期间,保持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降低。 (二)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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