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坚守板块功能定位,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我会拟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税 屋附件: 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的说明.pdf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