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业,2020年4月份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 想核实一下针对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 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7 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在未满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可参考北京税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二、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2)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适用范围: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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