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为何融资租赁企业愁眉不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9
摘要:增值税转型,为何融资租赁企业愁眉不展   上海市6家融资租赁公司向市政府所作的300亿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承诺一直难以兑现;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笔最大金额的融资租赁合同迟迟不能签字...
》(国办发〔2008〕126号)提出了三十条促进金融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表述:“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他说,这句话至少传递了3个积极的信息:一是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国家想着力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三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是增值税转型。他说,现在看来,大的方向已经明确,目前就看具体的解决办法了。

  屈延凯认为,不同性质的企业作相同性质的交易,应该适用相同税种。在他看来,最理想的方案是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租期内的租金收入加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的租赁物余值及全部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这一方案虽然可以彻底解决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但业内人士认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是税收政策的大势所趋,在合并之前,该方案的可行性不大。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于2008年12月9日组织23家融资租赁企业,专门研讨增值税转型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抵扣:经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承租人据此抵扣增值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春喜则建议,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出台文件,允许租赁公司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平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就能理顺,其他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不过,上述方案虽可以解决承租人设备进项税的抵扣,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物购买合同中货价的支付义务后,如果不能得到支付的凭证,其物权保障有可能受到侵害。有专家建议应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合同到期之前不得转让。二是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导致一个交易适用两个税种,没有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

  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组织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投资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投资可以带动整个社会投资。尽快解决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不仅对融资租赁行业,对当前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都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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