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来我公司购买产品,拿来其他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让开税票,开了以后我公司有无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一)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七)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 虚开发票; ( 八)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 十五)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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