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19062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展豪委员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高端专业服务业“大门已开,小门未开”问题的提案》(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190622号)收悉。其中“制定更加符合港澳人士来内地就业实际的优惠个人税收政策”建议和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张展豪委员提出的将前海“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市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现实意义,有助于降低在深圳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促进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集聚,支持大湾区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更好地满足地方实际需求,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做出具体规定,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张展豪委员对深圳参照执行国际人员跨境往来税务安排的建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无住所个人计算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做出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相对于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境内实际停留天数的原规定,新规定放宽了计算天数标准,将有更多频繁往返两地的港澳人士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应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无需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也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安排待遇。此类税收安排的执行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鼓励港澳人士来深创业就业。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将结合实际,积极研究支持深圳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促进人才集聚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简便办税流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税收优惠的效率,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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