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发货制向异地购入商品,当收到供货方的托收单,发现金额有错,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均可向供货方提出拒付货款或拒收商品。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从外地购进丙商品400件,进价30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税额2040元(400×3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1000元,应计进项税额7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验单付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 验收商品时,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全部予以拒收。经与供货方联系,同意商品退回并负担往返运杂费。发生退货代垫运杂费1600元,应将代垫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由于进货时对方代垫的运杂费单据,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所以,购货方应按对方代垫运杂费金额扣除按7%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开具收据转交供货方(作为供货方账务处理的依据),索取款项并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 另外,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 支付退货代垫运杂费时: 开具给对方代垫运杂费1430元收据,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并索取款项。然而购货方实际支付购货运杂费是1500元,为什么只能索取1430元呢?因为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销贷方无法依7%抵扣率按其计算进项税额,所以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只能按原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这样购货方向销货方索取运杂费1430元,加上抵扣的进项税额70元,实际收到的是1500元;而销货方实际只应负担1430元(扣除运输费应计的进项税额,因为销货方也应享受按运输费金额7%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样处理比较公允。 购货方将商品和证明单退回给销货方时: 购货方收到供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款项时: 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收账款”账户。 验收时发现部分商品品种、规格不符,拒收100件,其余300件验收入库。经协商,进货时对方代垫运杂费,全部由购货方负担,发生退货运杂费400元,应由供货方负担,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时: 采用验单付款,有关发票已入账,无法退还,应按所退商品数量,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并按实收商品数量入账。 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每件含税零售价50元): 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全部款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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