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厢式货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税政一[1994]57号 1994-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42号文和国税函发(1994 ) 303号有关消费税文件, 现将文件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由于痱子粉、爽身粉在实行新税制之前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亦不征收消费税。 二、[条款失效]对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应视同小客车征收消费税。 由干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且改装简便易行,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条款失效]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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