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个[1996]33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5
摘要:大地税个〔1996〕33号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5-05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
大地税个〔1996〕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5-05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最近,各局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方面向市局提出了几个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可以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费用扣除标准为法定的扣除数800元。在计算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应按大地税二[1995]038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其它补贴、津贴不予扣除。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可依辽地税所(1995)1 60号文件规定,按最低一档税率5%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项收入征税问题
1.对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凡与生产经营无关,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金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于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其出资者个人按出资比例等形式取得税后利润的征税问题(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对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其出资者个人按出资比例等形式应得的税后利润,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的征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所述的“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一般是指按企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贴。企业董事会决议有规定合理标准的,可以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外籍个人超过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人取得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税款的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个人取得外币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人民银行不公布外汇牌价的币种,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都不公布外汇牌价的币种,如韩币、卢布、越南盾等,可向中国银行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索取其对美元、日元等世界主要流通货币的价格标准资料,通过这些“中间货币”,最后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六、关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国税函[2002]146号)
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34号文件规定计算。对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应是每次收入额,而不是收入额减除按有关规定上缴的税费。
以上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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