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2-14
摘要: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账。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账及其所属明细账账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类和解库类各账户应无余额。年终结账后,应把各账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账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五章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账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账凭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账。又称总账,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账。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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