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208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以及我局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决定对现行税务行政执法使用的文书进行部分修改,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废止,启用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各文书应严格按所列范围使用。对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低于简易程序上限(法人1000元,自然人50元)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得将应适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分解为若干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由各局自行清理销毁,并将废止文书的起止号码统计后上报市局。 (四)原有的告知事项文书继续使用。 二、[条款废止]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由各局自行改动,统一改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缓缴税款申请、退税(包括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及出口退税等)申请、购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等等一应申请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论是否批准,均以批复的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批复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如需多份,各局自定)。 (二)批复的格式市局不做统一规定,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纳税人名称;②申请事项;③审批意见;④复议、诉讼权利;⑤批复机关及印章。 (三)[条款废止]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批复应正式发文,不得手写。批复字轨及文号按“×国税批复[19××]×号”由批复机关大排行。 (五)批复应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纳税人。 (六)申请事项原使用固定格式文书一式多份并返还纳税人一份的,今后不再返还。新增申请事项亦按此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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