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1]106号 2001-05-1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的要求,为搞好核销死欠税款的确认工作,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 1、申请确认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发生死欠税款的相关年份的纳税申报表、缴款书; 3、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1、县级国税机关对基层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批; 2、省国税局核准后,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表样见附件二)。 三、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规定执行; 2、地、县级国税机关,在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进行核实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死欠税金的数额核准、核死,确保死欠税金的真实、可靠。 附件下载: 1.核销死欠确认申请书 2.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