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282号 2001-06-25 你局《关于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1]12号)悉。对你市龙华制药厂购进生产用原材料的丹参草干膏、消炎利胆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精神,其加工已不是简单的切、刨成丝或块等,不属于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块、丝、段等中药饮片范围,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