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74号 2004-10-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个人每次销售货物和劳务不超过200元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二、无论使用计算机还是手工代开普通发票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否则无效。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合计(小写)栏目。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作。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已在CTAIS中代开普通发票的,要在代开发票上手工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手工注明代开发票号码;采取手工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建立分户台账,详细记录开票金额和税额,在CTAIS中汇总处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四、由于全省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尚未展开,在2004年12月31日前普通发票仍使用旧版发票代开,新版代开发票(式样见国税函〔2004〕1024号)将合并到全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中,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五、代开普通发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税法公告栏广泛进行宣传。同时做好代开发票人员的培训,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 附件:1-2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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