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8号 2005-01-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目前,省局已完成了对全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人员的培训,并下发了代开专用设备,各地应立即启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全面实现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保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的正常进行,现将档案信息录入工作明确如下: 一、在税务机关企业发行岗位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卡、IC进行发行之前,必须将代开税务机关的档案信息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在1月31日前,必须将代开税务机关的档案信息录入区县级稽核系统。 二、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档案信息的具体方法 在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系统管理模块/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一般纳税人档案登记”菜单下录入下列档案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按总局及省局下发的文件规定生成的15位代码录入; 2、纳税人名称:录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3、申请一般纳税人时间:录2005年1月1日; 4、批准一般纳税人时间:录2005年1月1日; 5、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止:暂统一录为2015年1月1日; 6、批准纳入日期:录入进行企业发行的当天日期; 7、临时一般纳税人标志:选择“N”; 8、注销一般纳税人标志:选择“N”; 9、批准纳入防伪税控标志:选择“Y”; 10、认定税务机关代码: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认定税务机关名称: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11、税务机关代码: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税务机关名称: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12、发行税务机关代码: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发行税务机关名称: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13、发售税务机关代码: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发售税务机关代码:在下拉框选项中进行相应选择即可; 14、纳税人类别:可以不录; 15、经营地址:据实录入; 16、邮政编码:据实录入; 17、联系电话:据实录入; 18、法人姓名:录入代开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19、注册类型:可以不录; 20、行业代码:可以不录; 21、开户银行名称:可以不录; 22、银行帐号:可以不录; 23、经营范围:可以不录; 24、财务主管:录入代开税务机关财务负责人的姓名; 25、会计区间:录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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