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吉地税发[2006]117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看正文标注,修订后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1点修改为:“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2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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