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范围、第五条的主要产品具体标准、第六条的主要农产品具体标准、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的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具体品种以及非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是否参照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平均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作为具体评定的参照值。 第十一条 对需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向其发出《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附件1)。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自收到《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申报《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式); (三)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 (四)主要农产品耗用率的测算方法; (五)县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报送《申报表》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暂缓核准或发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评定,测算主要农产品耗用率。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指派至少两名税务人员组成测算评定组。测算评定组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进行现场查验,与纳税人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收购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品种及每种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期间最高指导价的期间等三项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测算评定组的初步意见的合理性,确定评定意见。确定评定意见时,可参照已公布的同种或同类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确定评定意见后,应与纳税人进一步沟通协商,就预约定耗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附件3)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如对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应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税务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认真审核有关证据资料后,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充分,证据资料真实的,应调整评定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整评定意见前,可走访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听取专家的意见,也可实施联合现场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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