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205号 2006-12-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 1、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略) 2、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略) 3、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略) 4、联合现场测算报告(略) 5、主要产品与主要农产品耗用情况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预约定耗,是指在纳税人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就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事先做科学合理的约定安排,并对主要农产品中的部分地产地销农产品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 第四条 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是指纳税人主要产品单位所耗用的主要农产品原料数量,其方式可以是一种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或一类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 第五条 主要产品是指该纳税人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或预计当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总应税销售额的35%的某种或某类产品。 第六条 主要农产品是指生产成本不低于该主要产品生产总成本40%的农产品。 第七条 地产地销农产品是指纳税人收购的本设区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 第八条 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从农产品交易场所直接收集的,或当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公布的,与有关凭证记载的日期相对应时间内的价格信息而确定。期间的长度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具体确定,通常为半年、季度、月。对季节性农产品可确定更短的期间,如半月、旬或日。期间最高指导价作为内部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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