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160号 2007-07-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认真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保监局反馈。 附件: 1、车船税完税凭证 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 4、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5、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 6、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 7、代收代缴车船税台帐 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税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相关资料保管和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签单日。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市各区、市)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由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其他车辆应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含有纳税人信息和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五)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 (六)已完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附件1)及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2)原件和复印件;免税的机动车提供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附件3)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证明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系统》,审核完税凭证和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然后将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车辆的基本信息、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审核免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然后将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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