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8]154号 2008-05-3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北京市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一律废止(废止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目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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