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奥帆赛参观券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8]85号 2008-05-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青岛奥帆赛参观券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青岛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门票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二、由青岛奥帆委指定的奥帆赛参观券代售机构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奥帆赛参观券,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参观券到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各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参观券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三、青岛奥帆委在奥帆赛现场售票点销售的奥帆赛参观券,由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上两类发票由青岛市奥帆委统一向市南分局申请领购并开具; 四、凡在网上申购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和青岛奥帆赛参观券,购票者需要在青岛市范围内申请开具发票的,可持门票或参观券就近到全市任意一个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门票或参观券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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